關於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若幹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區👤、縣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公安分局,市社會保險事業基金結算管理中心,區、縣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區、縣醫療保險辦公室:
經研究,現對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的社會保險若幹問題提出如下處理意見🏂🏻:
一🏌🏼♀️、轉移進滬人員的年齡應掌握在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引進人才的年齡分別由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按各自有關人才引進的政策規定掌握)👨💼♕。
二😅、引進中國科學院或中國工程院院士、獲國家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的人員和被選入國家“百千萬人才工程”的人才可不受第一條年齡條件的限製。
三、轉移進滬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在本市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必須滿5年👊🏻。
四、引進高層次緊缺專業的學科帶頭人🤰🏽、個別特殊需要的專業技術人才及進滬後能為本市帶來較大經濟和社會效益的人員,進滬年齡可適當放寬❔,但需由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共同協商一致後辦理。這些人員進滬後應繼續工作5年以上,並由單位一次性補足在本市工作不滿15年部分的社會保險費,補繳基數按引進時上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確定,補繳比例按單位繳費比例確定。到其退休時,本人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滿5年🦸🏿♀️,但與單位補繳年限之和不滿15年的,由單位一次性按其退休時上年本市職工平均工資為基數、按本市規定的單位繳費比例予以補足👨🏽🔧。與他們一同轉移進滬工作的配偶參照執行。
五、各區🫄🕺🏽、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公安等部門必須嚴格把關🕶⇢,按照本規定審批人員進滬手續👭🏼。對擅自放寬審批條件和超越審批範圍的部門,市人事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將采取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直至兩年內停止其審批同類人員轉移進滬等辦法,加強對此項工作的監督。
六、本市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嚴格按照本規定辦理外省市轉移進滬人員的社會保險手續,並憑蓋有上海市、區、縣人事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調配專用章的轉移工作函為其辦理社會保險等有關手續。
七、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實施🐦🔥。
上海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
上 海 市 人 事 局
上 海 市 公 安 局
上海市醫療保險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七日